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芦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芦某,女,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高某,男,1989年1月8日生,汉族,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芦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2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茌民一初字第24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公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