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芦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芦某,女,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高某,男,1989年1月8日生,汉族,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芦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2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茌民一初字第24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公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