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靖边县康迈油气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志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康迈油气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志雄,李成祥,宁显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靖边县康迈油气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奥生江,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锋雷,男,该公司外协经理。被告李志雄、男,汉族,华池县乔川乡王掌组李良组人,农民。被告李成祥、男,汉族,华池县乔川乡王掌组李良组人,农民。被告宁显宝、男,汉族,华池县乔川乡王掌组李良组人,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靖边县康迈油气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雄、李成祥、宁显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靖边县康迈油气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靖边县康迈油气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靖边县康迈油气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 判 长 韩 积 发代理审判员 郭秀萍代理审判员慕登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折 钦 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