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汪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汪某某,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徐某,男,生于1991年10月7日,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某,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82年1月16日,汉族。被告樊某某(系汪某某之妻),生于1988年10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汪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和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田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