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静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静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A-B幢5层502A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建斌,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静湖,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静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