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海蓉与贾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蓉,贾学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903号之一原告王海蓉,女,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陈路鑫、谢少辉,均系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学义,男,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蓉诉被告贾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贾学义相应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原告王海蓉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路号天单元房屋(房产证号:04××21)以及东莞市南城区路号(房产证号:04××20)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海蓉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路号房屋(房产证号:04××21)以及东莞市南城区(房产证号:04××20)。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贾学义相应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敬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