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耿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耿某,居民。被告谢某,居民。原告耿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耿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耿某谢某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耿某撤回对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耿某负担。审判员杨修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耿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