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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凤瑞与临清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瑞,临清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刘凤瑞,男,居民。被告临清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丽华,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瑞与被告临清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于金红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都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