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光明与大洼县二界沟镇恒瑞兴空心砖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明,大洼县二界沟镇恒瑞兴空心砖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杨光明,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李雨田,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大洼县二界沟镇恒瑞兴空心砖厂,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负责人:蔡德财,该厂厂长。原告杨光明为与被告大洼县二界沟镇恒瑞兴空心砖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明撤回对被告大洼县二界沟镇恒瑞兴空心砖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8元,由原告承担58元。审判员 裴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