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洪波诉被告嵇树才、王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波,嵇树才,王新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张洪波,男,汉族,农民。被告:嵇树才,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新刚,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洪波诉被告嵇树才、王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波撤回对被告王新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金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