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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洪波诉被告嵇树才、王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波,嵇树才,王新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张洪波,男,汉族,农民。被告:嵇树才,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新刚,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洪波诉被告嵇树才、王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波撤回对被告王新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金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