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马殿泉与曲永华、张宪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殿泉,曲永华,张宪庆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殿泉,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老师,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永华,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宪庆(曲永华丈夫),男,汉族,1954年12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上诉人马殿泉因与被上诉人曲永华、张宪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商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马殿泉在原审主张曲永华承诺帮马殿泉进行保本理财,但马殿泉提交了其与XX兰的委托理财合同。马殿泉将款项交付给了曲永华,曲永华应当将马殿泉的委托理财款项给付XX兰。但是曲永华称因为其与XX兰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约定将马殿泉的款项抵顶XX兰的债务。现马殿泉起诉要求返还委托理财款,故在本案理财关系中,XX兰系重要的当事人,XX兰不参加诉讼本案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商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培森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代理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冬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