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惠某,女,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乃亮,西华县昆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惠某负担。审判长 袁芳军审判员 蔡全杰审判员 和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潘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