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催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温州市仙岩运输有限公司、陈晓尧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仙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催字第0003号申请人温州市仙岩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27290-0,住所地温州市瓯海仙岩河口塘村新街91号。法定代表人陈晓尧,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300051/28869691,金额为30000元,付款人为昆山市玉山镇人民商场,收款人苏州亿千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温州市仙岩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载明的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钱金兴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