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二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蔡晓辉与刘振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辉,刘振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二初字第295号原告蔡晓辉,男,住抚顺市。被告刘振国,男,住抚顺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辉与被告刘振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蔡晓辉负担。审判员 项奎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庞斯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