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骆义贞与黄天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骆某某,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骆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灵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某某诉称,2006年年底,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婚后被告性格孤僻、多疑,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无家庭责任感,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向,实施家暴。2014年年底原告回娘家居住。2015年3月2日,被告在公共场合殴打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黄某甲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与理由部分不属实:2015年3月2日被告打了原告不属实;原告称被告游手好闲不属实,被告每天在上班,只是2014年餐饮生意不好做,没攒钱;原告称被告拳脚相向不属实,被告不是神经病人,不会无缘无故打自己的妻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年轻的夫妻经历的生活较少,还不懂事,今后被告脾气性格改好,共同生活下去。现在被告在工作,工资比原告高,有能力撑起这个家。过年的时候被告会去跟岳父母道歉,取得他们的原谅。原告是一个贤惠的妻子,被告之前不懂事,被告以后会多沟通,会改好的。经审理查明:原告骆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03年在广东打工相识,2006年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6月20日在原望城县雷锋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2月16日生育女儿黄某甲。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4年年底原告回娘家居住。2015年1月14日,被告发现原告与一男性拥抱的合影,打了原告。同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并自残身体,原告家人遂拨打报警电话,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雷锋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原、被告带回派出所对其进行了教育。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婚姻关系应否解除应当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原、被告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增强处理家庭矛盾的能力,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被告当庭已对原告表示要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并有维护婚姻存续的良好意愿。故对原告骆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予准许原告骆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灵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星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