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玉成与刘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成,刘乐新
案由
,,,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陈玉成,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乐新,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玉成以被申请人刘乐新欲转让其经营的京都大酒店及其自有房屋逃避债务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乐新经营的京都大酒店的经营权股份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刘乐新位于绣林办事处山南小区的房屋,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宝马小轿车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京都大酒店的经营权已转让,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乐新位于绣林办事处山南小区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