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滑县信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第224号异议人: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自刚,该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滑县信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请求及理由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14)台执字第224号裁定书。2、请求执行回转错误执行的40万元及赔偿同期银行利息。该案的判决是1997年10月25日的生效判决,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而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04年3月8日,已超过法律规定执行时效,也没有向法院申请中止程序,异议人也未在执行卷宗中查询到执行中止相关文书等材料,执行法院在没有审查是否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强行从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财所对公账户划拨40万,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执行法院执行划拨40万元需要贵院给予计算方法的答复;台前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中的履行义务第二项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第一项中的迟延罚息属于同一事实两次处罚,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该项也没有事实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是在范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立案执行的,后又中级法院指定我院执行,已经两级法院进行了立案审查,且在范县法院立案执行时,有相关符合立案执行的材料;关于异议人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应偿付的执行款额,经计算划拨的款额并不超过应履行的执行款额。故驳回异议人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范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聂士谦执行员  赵述珠执行员  张 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