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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华与赖永祥、何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华,赖永祥,何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64号原告赵华,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赖永祥,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何滢,女,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与被告赖永祥、何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何滢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滢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车库一个(建筑面积18.96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XXXX**号),交由被告何滢保管使用。���封期间,该房产不得转让、赠予;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明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雷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