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丁水生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水生,系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建筑钢模出租站业主。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水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