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向某乙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东西湖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向某甲。申请人向某甲要求宣告向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向某甲诉称,被申请人向某乙系我母亲。2003年,被申请人向某乙与前夫郭某某离婚后便离家出走,家人通过各种方式也没有能找到。同年,申请人向某甲向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长青街派出所报警,但至今无结果,到目前,向某乙已经失踪10年。故申请宣告向某乙死亡。经查,向某乙,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某街某村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向某甲系向某乙之女。向某乙于2002年12月与郭某某离婚。2003年,向某乙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同年,向某乙的家人报警,向某乙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户口本、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长青街道办事处团结社会居民委员会及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长青街派出所盖章确认的《申请》、(2002)东民初字第0171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向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向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向某乙下落不明至今已有十余年,并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本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向某甲作为向某乙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宣告向某乙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向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游 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章曦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