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钟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远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