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荣与窦怀春、祁德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怀春,祁德会,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怀春。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德会。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长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上诉人窦怀春、祁德会因与被上诉人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6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窦怀春、祁德会共同委托代理人潘长城,被上诉人王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窦怀春向王荣借款60000元,并立下借条一份交王荣持有,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借款后,窦怀春向王荣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尚欠40000元,经王荣多次索要未果,因此产生诉争。庭审中,窦怀春提交王荣书写的材料一份,证明2014年2月、3月被告已向王荣还款48400元,对此,王荣称材料系其书写,但系与他人结账的材料并不是与窦怀春的结账材料;窦怀春另提交起诉状一份,证明王荣在(2014)赣民初字第5249号案件中,提交的起诉状中承认窦怀春在2014年6月份还款20000元,对此,王荣称窦怀春还款20000元属实,但还款时间系其代理人书写,应是2012年6月份还款。另查明,窦怀春与祁德会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窦怀春与祁德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王荣提交的借条、窦怀春与祁德会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案为凭,已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窦怀春向王荣借款60000元,已偿还20000元,尚欠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40000元借款发生在窦怀春与祁德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窦怀春、祁德会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王荣有权随时向窦怀春、祁德会主张权利。窦怀春、祁德会应当在王荣提出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偿还借款。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王荣主张的利息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窦怀春、祁德会辩称,借款已全部还清,并有王荣书写的结算材料证明,因王荣只认可书写材料属实,但是与他人结算的材料,且该材料中并未明确注明结算事由,故对窦怀春、祁德会的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对王荣要求窦怀春、祁德会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窦怀春、祁德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荣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800元,由窦怀春、祁德会负担。上诉人窦怀春、祁德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分别于2014年2月份及3月份偿还借款本金48400元,有被上诉人书写的结算材料予以证明,于2014年6月偿还20000元,共计偿还68400元,所以涉案借款已经全部还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荣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被上诉人王荣答辩称:结算单是我书写,但是是与上诉人的姐姐窦娟结算借款。如果上诉人还款,为什么不收回借条。借条上还的2万元是上诉人的姐姐窦娟写的。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对窦怀春向王荣借款6万元并已偿还2万元均予以认可,仅对剩余4万元借款是否偿还存在争议。窦怀春、祁德会主张本案涉案借款已经偿还,并提交王荣书写的结算单一份,王荣认可结算单是其书写,但是辩称该结算单是其与窦怀春姐姐窦娟结算的材料。本院认为,首先,该结算单是王荣单方的记账凭证,未记载结算事由及结算当事人。另外,既然窦怀春、祁德会偿还借款时,能够意识到从王荣处取得并保存该结算单作为偿还借款的凭证,那么其更应该让王荣出具收条或在结算单上注明作为还款凭证。其次,双方对涉案借款未约定利息均予以认可,如果如上诉人所述,其还款的总额为68400元,与借款数额亦不相符。因此,仅依据该结算单不足以证实涉案借款已经偿还。综上,窦怀春、祁德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窦怀春、祁德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怀友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