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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志金与郭敏学、闫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金,郭敏学,闫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松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刘志金,女。被告郭敏学,男。被告闫秀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金诉被告郭敏学、闫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金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陆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