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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康某,辽宁省。被告王某,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褚军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