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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与刘孟军、陈夏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住所地百色中银大厦。代表人莫凤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农安宝,该行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莫妙玲,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孟军。被告陈夏莲。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诉刘孟军、陈夏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176元,减半收取10608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负担。审判长张远提审判员何江人民陪审员谷红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邹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