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建良与祁大能、陈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良,祁大能,陈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绍柯商初字第306号原告:胡建良。委托代理人:吴刚、丁兴汇,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大能。被告:陈海洋。原告胡建良与被告祁大能、陈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黄园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胡华江、人民陪审员周宗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建良的委托代理人丁兴汇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建良诉称:2013年12月3日,被告祁大能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被告祁大能向原告借款70万元,被告陈海洋为被告祁大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天原告将70万元分三次以转账形式交付给了被告祁大能。两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祁大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被告陈海洋对被告祁大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答辩期间内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之权利。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祁大能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陈海洋担保的事实;证据2、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律师费的事实。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之权利。根据原告的举证及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所要证���的事实。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12月3日,被告祁大能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祁大能向原告借人民币70万元,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如有纠纷,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祁大能承担;被告陈海洋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分三次向被告祁大能汇款合计7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祁大能未归还上述借款,被告陈海洋也未履行相应保证责任,遂成讼。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并支出律师代理费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关系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之禁止性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依法确认有效。依法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理应按约全面履行。被告祁大能在借条中明确了��款金额,约定了借款利息,并承诺承担律师费等损失,理应按约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祁大能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海洋自愿对被告祁大能向原告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海洋对被告祁大能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大能应归还给原告胡建良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7,000元,合计707,000元,及上述借款本金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海洋对被告祁大能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海洋在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祁大能进行追偿。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0元,由两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22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园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