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7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曾凡波与李学校、朱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波,李学校,朱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740-2号原告:曾凡波,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学校,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秀峰(系被告李学校之妻),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74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秀峰存款65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彭济尧人民陪审员 刘干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法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