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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7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曾凡波与李学校、朱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波,李学校,朱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740-2号原告:曾凡波,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学校,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秀峰(系被告李学校之妻),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74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秀峰存款65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彭济尧人民陪审员  刘干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法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