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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蓝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汪某某,女,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生村官。被告马某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