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蓝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汪某某,女,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生村官。被告马某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