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齐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44号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联合路。法定代表人刘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迎宾路北首。法定代表人王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保全费2720元,共计5950元,由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