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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林根海与林炳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根海,林炳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6号原告林根海,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炳金,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根海诉被告林炳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根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根海以本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根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根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义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秋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