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70号原告:张某,务工。委托代理人:陈章隆,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务工。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预立案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4月9日,原告张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叶 坚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魏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