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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洪涛与李义成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涛,李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法执字第51号申请人李洪涛,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李义成,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老师,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涛执行被执行人李义成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洪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李义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的工资款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义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行代发的工资帐户中每月扣划2000元至望奎县人民法院;二、终结(2015)望商督字第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潘瑞祥审判员  李 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大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