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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案的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鲍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旌行初字第24号原告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传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波、陈晓红,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靳钊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明锐,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鲍宇,男,汉族。原告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不服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人社伤决字(2014)第39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攀鑫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丽蓉审 判 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黄书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 员代  正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