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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朗克与胡城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朗克一,胡城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朗克一。被告胡城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济宁市洸河路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朗克一与被告邱丙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中心支公司、邱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朗克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朗克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朗克一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魏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