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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万喜军与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喜军,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75号原告万喜军。委托代理人金建生,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世丽,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了原告万喜军诉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喜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喜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喜军撤回对被告新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万喜军承担。审 判 长  程群策审 判 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