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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执异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来宝、王渝与滕建汉、戴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来宝,王渝,滕建汉,戴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执异字第00004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周来宝,系被执行人滕建汉丈夫。申请执行人:王渝。被执行人:滕建汉。被执行人:戴冰。本院在执行(2015)鄂武东开民执第00078号王渝与滕建汉、戴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周来宝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纠正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78-1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解除对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水蓝路津发小区1幢1单元190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周来宝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周来宝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周来宝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邱 敏代理审判员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