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贩卖毒品、敲诈勒索、张某、尚某某敲诈勒索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某,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刑再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3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平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安县。2003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显军,绰号尕吸铁),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于青海省平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平安县。2001年5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被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尚某某(绰号大爪),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于青海省平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平安县。2014年1月16日被合肥铁路公安处芜湖车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1月22日被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及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东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院长发现本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遂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东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因定性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二审检察机关出庭意见应予采纳。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东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和平安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33号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平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文祥审判员 林 海审判员 王占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俞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