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15)17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与林永锦、林花兰、姚耀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林永锦,林花兰,姚耀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梅县程江镇扶贵村福馨邨A栋1、2、3号。负责人徐悦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广兴,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永锦,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东石镇东山村山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花兰,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东石镇东石村山塘。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元,广东法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耀武,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大柘镇黄沙村排上。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永锦、林花兰、姚耀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14)梅平法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与林永锦、林花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75000元及一审诉讼费969元给林永锦、林花兰,林永锦、林花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为969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民代理审判员 曾园芳代理审判员 范宜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宏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