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州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益群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益群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第252号原告广州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68号1608房。注册号440105000155315。法定代表人梁成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翠华,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西路7-11号首层45-50号。注册号440602000026106。法定代表人张粤华。被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益群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110。注册号440602000003126。负责人XX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益群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洁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的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