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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XX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富泰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XX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富泰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271-2号申请执行人浙XX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小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富泰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已上失信名单,因被执行人在泉州中院也有其他案件,中院承办人员表示将统筹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庄晖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