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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承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王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彭秀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健,该行零售三农团队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弟春,该行零售三农团队管户经理。被执行人王承权,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承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冻结被告王承权的银行存款和工资收入6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承权没有银行存款,仅有工资收入。该保全案件已经按(2015)永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对被执行人王承权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申请执行的(2015)永法执字第7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