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青岛星河电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雨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雨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凯,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星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青岛。法定代表人:金千洙,代理董事。委托代理人:邱小飞,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珊娜,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珠海市雨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禾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星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雨禾公司未在指定期间预缴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市雨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朱 玮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粤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