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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江苏一邦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赵守卫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一邦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赵守卫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江苏一邦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瑶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丹,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洪磊,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守卫,男,汉族,1969年5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想、董颖,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一邦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守卫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一邦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一邦安全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一邦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江苏一邦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娅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