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艾红霞诉被告濮阳市立新物业保洁有限公司、濮阳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红霞,濮阳市立新物业保洁有限公司,濮阳市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6101号原告艾红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郜志杰、马瑞华,濮阳市黄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濮阳市立新物业保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窦培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宋慧芹,系该单位职工。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艾红霞诉被告濮阳市立新物业保洁有限公司、濮阳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红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艾红霞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