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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樊香梅与张安明餐饮服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香梅,张安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樊香梅,女,生于1974年11月5日,汉族,阳城县人,阳城县轩逸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被告张安明,男,生于1961年10月22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香梅与被告张安明餐饮服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香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香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香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红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焦育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