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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审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武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邵武市华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武市国土资源局,邵武市华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邵执审字第39号申请人邵武市国土资源局(机构代码:00395660-6)。法定代表人饶正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兴健,男,邵武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邵武市华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69661541-6)。法定代表人章锦富,经理。申请人邵武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武市华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邵武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8月8日以被执行人邵武市华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0年12月擅自在邵武市水北药村电厂灰坝西侧占用4095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邵国土罚(20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责令邵武市华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095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邵武市国土资源局在自查中发现被执行人邵武市华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邵武市水北药村电厂灰坝西侧非法占地建设,遂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0年12月擅自在邵武市水北药村电厂灰坝西侧占用4095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截至立案调查之日,已建成砖木结构一层房屋两栋、钢构车库一个、贮存罐两个。2011年8月2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拟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邵武市华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095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当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邵国土告(201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邵国土听告(201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2011年8月8日,申请人在调查终结后作出了邵国土罚(20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邵武市华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095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当日,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但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409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人邵武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邵国土罚(20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事实依据,处罚结论符合权限。被执行人邵武市华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邵武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邵国土罚(20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由申请人邵武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荣建审 判 员  李 曦人民陪审员  吴颖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丽丽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第三条积极推进“裁执分离”,逐步拓宽适用范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