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069号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解放东路。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文辉,该管理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郭新荣,公司职员。被告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办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230弄100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引,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圣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