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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小坦与北京佳禾妮裳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坦,北京佳禾妮裳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2987号原告陈小坦,女,1967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丽琼,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佳禾妮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六合庄3号。法定代表人蒋家林,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坦与被告北京佳禾妮裳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小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晨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