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金萍与于敏、潍坊市翔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萍。被执行人于敏。被执行人潍坊市翔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金萍诉被执行人于敏、潍坊市翔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开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