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503号原告刘某。被告贾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贾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御湖公馆1号6-2-3002室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1125104005-29-1-6-230**)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贾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御湖公馆1号6-2-3002室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1125104005-29-1-6-230**)。查封期间不得擅自以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该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士忠审 判 员 乔秀萍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