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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序高与莫宏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序高,莫宏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658号原告杨序高,男,住广西东兰县花香乡。被告莫宏进,成年。原告杨序高与被告莫宏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名利独任审判,书记员蒙媛媛担任记录,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序高以证据不足,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序高撤回对被告莫宏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序高负担。审判员  唐名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蒙媛媛 来源: